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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朝着良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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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朝着良善进行

* 来源 : * 作者 : 滕州律师

刑法解释,朝着良善进行

某省有一个惊悚案件,一位女士上访,手段极端。她的儿子被人杀害,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结果她把儿子的人头剁了下来,提着人头进京上访,你想一想,把人头往信访工作人员面前一摆,多么可怕。

问题在于,她构成侮辱尸体罪吗?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从形式上来说,她无疑构成了侮辱尸体的构成要件。但要成立犯罪,还需要证明她实质上侵犯了法益。

盗窃尸体罪侵犯的法益是尸体的利益,还是遗属的尊严?当然是后者。

这个母亲把儿子人头给剁下来,是出于对儿子的仇恨还是出于对儿子的爱?是爱,虽然这是一种极端的爱,但这种爱并没有践踏遗属的尊严,所以这种行为是法律应当宽赦的,不构成犯罪。

这个案件提醒我们在进行刑法解释时,一定要朝着刑法的目的去进行,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一个表面上符合法条的行为不再理所当然被认为是犯罪,除非它侵犯了法益;一个侵犯法益的行为也不是想当然地被视为犯罪,除非它违反了伦理道德,如果一种行为是伦理道德所鼓励的,那它绝对不是犯罪。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与割头上访案类似,有一个水葬母亲案。28岁的农民工王某,其母猝死于出租房。拮据不堪的他,无力负担上千元的火化费,含泪将遗体装在麻袋,沉尸“水葬”。王某后以涉嫌侮辱尸体被刑拘。

如果你是司法人员,忍心这么定罪吗?法律不是机器,判决要符合法律,更要符合天理人情。法律跟道德的冲突其实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严重,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来弥补法律跟道德良知的矛盾。法律一定要追求公平和正义,所以解释要朝着良善去解释,而不是朝着邪恶去解释。

正义真的存在吗

有一个基本性的问题:这个世界上存在正义吗?正义是人的发明还是人的发现?正义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有人认为正义是主观的,只是人类的一种设计。如果你持这种观点,或许你就根本性地取消了正义这个概念。

“人类社会有没有正义”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争论,早在古希腊柏拉图的年代就探讨过,在《理想国》一书中有三派鲜明的立场。

第一派,柏拉图假苏格拉底之口认为正义是客观存在的。

第二派,色拉叙马霍斯认为正义只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对,也没有绝对的错,强权即真理。

第三派持怀疑论,不知道有没有正义,也许有,也许没有,一直处于怀疑之中。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以非常严谨的逻辑,彻底地驳斥了相对主义。我认为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至少从逻辑上,从经验上,从类比上。

首先从逻辑上,当你认为一个事情不正义的时候,一定在逻辑上有一个反对面叫正义。如果没有正义,那么你所说的不正义毫无意义。在逻辑上,相对主义所谓的没有绝对的对,也没有绝对的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它的主张本身就是绝对的。

其次是经验论,我们每个人都会经历一些不正义的事情,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深处是不是渴望正义概念的存在?大家注意到,人的所有感觉一定有所投射的客观对象,我渴了,所以一定有水的存在;我饿了,所以也有食物的存在;甚至包括我有性欲也一定有欲望所指向的对象。那么人类为什么有对正义的感觉,因为一定存在一个正义所指向的对象,否则这种感觉从何而起?

最后是类比论,如果我们将正义类比为完美的圆。圆这个概念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是客观的。虽然人所画的所有圆都并非完美的圆,用任何仪器也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但是“圆”这个概念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虽然看不到正义,但不代表“正义”这个概念不存在,它依然是我们前进的方向。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义,公平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它不断挑动着法律人的心弦,让我们虽不能至,心向往之,这就叫做正义。

抛开逻辑论、经验论、类比论,还有很多立场说明正义的客观存在,比如认识论,很多人陷入了一种怀疑主义,认为这个世界上可能没有正义。

那我想邀请你来思考一个问题,大家的认识论来源于理性还是来源于相信?

怀疑主义当然有理性的成分,任何理论都要接受质疑,但是彻底的怀疑主义则是理性时代的诅咒,我们大多数人没去过南极洲,但自然认为南极洲客观存在。你也无法回到秦朝,但你会认为秦朝是存在的。如果你坚持一种彻底的怀疑主义立场,你所有的认识论都是不稳固的。理性不是唯一的认识论依据,我们人类所有的思考其实都是建立在相信的基础上。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来源于对权威的相信,我们相信存在正义,而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看见的不用相信,看不见的才用去相信。

对于怀疑主义,有一个问题值得反思:你用以怀疑的怀疑本身是否也值得怀疑呢?

想一想

携带火柴进入电影院,能不能解释为携带易燃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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