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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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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 来源 : * 作者 : 滕州律师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相关法条.《宪法》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也是推进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前提。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1.我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2.我国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民兵和预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不得服兵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国人;

(2)免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

(3)不征集服兵役: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

(4)缓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的。

3.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之前仍可以被征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上述条件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4.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5.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6.不履行服兵役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五、依法纳税

1.纳税义务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外国人在我国拥有财产时,也应纳税。但依照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可免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义务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纳税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具有形成国家财力的属性;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另一方面,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与纳税义务相对的是国家的课税权。依法纳税是保护公民财产权的重要保证。

3.首先要贯彻纳税平等与公平原则:国家在确定公民纳税义务时,要保证税制的科学合理和税收负担的公平;既要保证国家财政需要,又要使纳税人有实际的承受能力。

4.纳税义务的履行,实际上为纳税人带来相应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纳税义务的履行是纳税者享有权利的基础和条件。纳税人有权享有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和服务设施,并有权要求政府积极改善这些条件并提供优质服务,有权了解、监督税款的使用情况,监督政府工作。

六、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

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些义务既具有社会伦理和道德的性质,也具有一定形式的法律性质。